某法院审理的苟某与李某“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”案,苟某与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,财产皆由李某掌管。后李某独自到外地,不照管苟某,苟某没有经济来源,生活无着。为此苟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。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.5万元,双方对该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,现苟某没有生活来源,李某独占存款,剥夺了苟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、处分的权利,判决李某分给苟某8000元,由苟某自主支配。法院在苟某无经济来源、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,认定李某以不作为的方式,剥夺苟某对共同存款享有的权利,判决将李某掌管的存款部分交由苟某支配,解决了苟某一时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,符合公平原则,也是与《物权法》的规定相一致的。